框架总览:两部条例、一次大修、一套守则

香港的信托法律框架由三层组成。第一层是普通法与衡平法原则:信托的三个确定性(意图、标的、对象)、受托人的信义责任、受益人的衡平法权益,这些来自英国法并经香港法院判例延续。第二层是两部成文法:1934 年制定的《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规定受托人的权力、责任、委任与退任,以及第 VIII 部的信托公司注册;1970 年制定的《永久产权及收益累积条例》(第 257 章),规定信托可以存续多久、收益可以累积多久。第三层是监管与行业标准:公司注册处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第 5A 部发出的 TCSP 牌照(2018-03-01 起)、香港金融管理局 2022-05-27 发出的《监管政策手册》TB-1 模块及其附件《信托业务守则》(认可机构及其附属公司最迟 2023-06-01 遵守)、以及香港信托人公会的《最佳实务指引》(私人信托部分第 2 版 2022-10,九项指导原则)。

两部条例自制定起数十年未作大改,直到《2013 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该条例由立法会 2013-07-17 通过,2013-07-26 刊宪为 2013 年第 13 号条例,2013-12-01 生效。香港信托人公会 2013 年 10 月的总结引述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的数据,2011 年底香港信托业持有的资产约 HK$2.6 万亿。修订的目的,按条例的详题,是"扩大受托人在某些方面的权力、对受托人施加法定谨慎责任、就某些信托的有效性订定条文、废除永续期规则、更改过度累积收益规则"。

第 3A 条:法定谨慎责任

修订在第 29 章加入第 IA 部与第 3A 条,并以附表 3 列明法定谨慎责任的适用范围。受托人在以下事项上须行使"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谨慎与技巧",并计入其自称具备的、或因其业务或专业而理应具备的特别知识或经验:行使投资权力(无论来自条例或信托文件)、审视投资、委任代理人、代名人与保管人并对其进行检讨、购买保险、以及处理复归权益与估值。第 3A(4) 条规定该责任不适用于 2013-12-01 之前设立的信托,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原第 32 条(受托人的隐含弥偿)因与新责任不符而被废除。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当受托人持有一张分红保单作为信托财产时,是否继续缴费、是否行使保单的货币转换或拆分选项、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更改建议,都属于"投资"或"保险"事项,受托人必须按第 3A 条的标准决策并留下记录。一家持牌信托公司对自己的专业能力有更高的标准,不能以"按客户意愿办理"推卸责任——除非该事项属于第 41X 条授予人保留的权力。

第 IVA 部:委任代理人、代名人与保管人

新第 41B–41P 条给予受托人委任代理人执行可授权职能、委任代名人与保管人持有信托资产的法定权力,并规定受托人对其进行检讨(第 41M、41N 条)与在已履行谨慎责任时对其行为不负责任(第 41O 条)。第 41F 条对资产管理职能的授权附加了限制:必须以书面作出,并须有一份书面政策说明。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受托人可以委任投资经理管理赔偿金到账后的资金,委任保管人持有保单文件;但受托人仍须定期检讨这些安排。受益人如果发现受托人把资金交给投资经理后多年不闻不问,第 41M 条是追究的依据。

第 IVB 部:受托人酬金

普通法下受托人原则上不得从信托财产收取酬金,除非信托文件明文授权。新第 41S 条确认信托文件中的酬金条款有效;第 41T 条规定在信托文件没有相反规定时,以业务或专业身份行事的受托人(包括信托公司)可就其服务从信托基金收取合理酬金,即使该服务本可由非专业受托人提供。第 41U 条规定受托人可从信托基金报销妥为招致的开支;第 41V 条规定代理人、代名人与保管人的酬金须以合理为限。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受托人的设立费、年费与管理费在法律上有了明确依据,但"合理"是法定标准。一份把年费定为固定金额、把管理费定为资产净值比例的收费表,本身不违反条例;问题在于受托人能否解释为何这个比例是合理的。受益人对收费的质疑,可以以第 41T 条的"合理酬金"为起点。

第 41W 条:免责条款的法定限制

普通法允许信托文件以免责条款豁免受托人除欺诈外的一切责任。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咨询中注意到宽泛免责条款被广泛使用、授予人常常不知情。新第 41W 条规定:以业务或专业身份行事并就服务收取酬金的受托人,信托文件的任何条款不得豁免其因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而违反信托责任的法律责任,也不得以弥偿方式达到同一效果。香港信托人公会的总结指出,该控制自修订生效一年后(即 2014-12-01 起)适用于所有信托(无论何时设立)。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核查契据的免责条款是设立前的必修课。条款若试图豁免受托人的"一切疏忽",其中超出第 41W 条允许的部分无效,但受托人对普通疏忽的责任仍可被有效豁免——这是授予人在谈判契据时唯一有议价空间的地方。

第 41X 条:授予人保留权力

新第 41X(1) 条规定,信托不会仅因设立信托的人(授予人)向自己保留信托下的任何或全部投资或资产管理权力而无效;第 41X(2) 条规定受托人按授予人行使该权力的指示行事,不构成违反信托;第 41X(4) 条允许法院在审视任何时候设立的信托的有效性时考虑第 (1) 款,但第 (3) 款规定修订前已被法院宣告无效的信托不因此复活。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授予人可以在契据中保留对信托持有的保单及赔偿金的投资决定权,例如指示受托人把赔偿金投向哪些资产,而不必担心信托因此被视为虚假。但条文只保护"投资或资产管理"权力;保留撤销权、保留随时取回财产的权利、保留更换受益人的权利,不在第 41X 条的保护范围内,这些权力是否使信托失去独立性,仍由普通法判断。

第 41Y 条:抵御外地强制继承规则

部分民法法域的继承法规定遗产的特定份额必须留给指定亲属(强制继承)。新第 41Y 条规定,一个以香港法律为管限法律、且在信托有效期间每名受托人都是通常居港个人、在港成立的法团或中央管理及控制在港的境外法团的信托,授予人在生前转入信托的动产,只要授予人按香港法律、其居籍或国籍法律、或转让的适用法律任一者有能力转让,外地的继承或承继法律就不影响该转让的有效性。该条适用于任何时候设立的信托。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保单与保险金都是动产;授予人若来自有强制继承规则的辖区,把保单在生前转入以香港法律管限、由香港受托人管理的信托,第 41Y 条给了香港法院不适用外地继承法的法定依据。但这只是香港法院的立场;外地法院是否承认,取决于当地法律,本站不作任何预设。内地《民法典》继承编没有强制继承制度,但有扶养义务与特留份以外的其他规则,相关问题见跨境家庭页。

第 40A–40D 条:受益人指示更换受托人

新第 40A 条允许在信托文件没有提名可委任受托人的人、且全体受益人均已成年、有行为能力并合计绝对有权享有信托财产的情况下,受益人以书面指示受托人退任或委任新受托人;第 40B 条处理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时的替代委任;第 40D 条限定适用范围。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当受益人全部成年且对信托财产有绝对权利时,他们可以合力更换受托人,不必再诉诸法院。酌情信托的受益人通常不满足"合计绝对有权"的条件,所以酌情信托的更换受托人机制主要靠契据中的保护人条款。

第 257 章第 3A、3B 条:永续期与累积规则

1970 年的《永久产权及收益累积条例》把普通法的永续期规则改为"一生加 21 年"或固定 80 年的替代期,并规定了六个法定累积期。2013 年修订在第 257 章加入第 3A 条:永续期规则(或归属的遥远性规则)与过度累积规则对该部适用的文书(2013-12-01 或之后生效者)无效;信托可无限期存续,除非信托条款另有规定。第 3B 条保留对慈善信托的限制:累积收益的责任或权力在 21 年后终止,除非文书规定在授予人身故时终止。

对保险金信托的意义:一个在 2013-12-01 之后设立、以赔偿金为财产、打算为三代人分配的信托,不再需要在契据里写 80 年的信托期;受托人也可以按契据长期累积收益而不被迫分配。在修订之前设立的信托仍受旧规则约束,这是审视"旧信托能否接收新保单"时要先查的一点。

时间线

日期 事件
1934 《受托人条例》制定
1970 《永久产权及收益累积条例》制定,固定永续期 80 年
2013-07-17 立法会通过《2013 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草案》
2013-07-26 刊宪为 2013 年第 13 号条例
2013-12-01 修订生效:第 3A、40A–40D、41A–41Y 条,第 257 章第 3A、3B 条
2014-12-01 第 41W 条免责条款限制对所有信托(无论何时设立)适用
2018-03-01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5A 部 TCSP 牌照制度实施
2022-05-27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TB-1 模块及《信托业务守则》
2023-06-01 认可机构及其附属公司最迟于此日遵守《信托业务守则》

监管与牌照层面的内容见持牌信托公司与 TCSP 牌照页;受托人在契据中的具体角色见受托人与受益人页。

资料来源与日期

  1. 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2013 年第 13 号条例全文)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2013-07-25
  2. Legislative Council Brief — Trust Law (Amendment) Bill 2013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 · 2013-02
  3. 《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现行文本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2026-11-04 查阅
  4. 《永久产权及收益累积条例》(第 257 章)现行文本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2026-11-04 查阅
  5. Hong Kong Trustees' Ordinance Amendment Bill — Summary and Background to the New Provisions — 香港信托人公会(HKTA) · 2013-10
  6. HKTA Best Practice Guide – Private Trusts(第 2 版,九项指导原则) — 香港信托人公会(HKTA) · 2022-10
  7. Supervisory Policy Manual TB-1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rust Business(附件:信托业务守则)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2-05-27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保险金信托指南编辑部(2026). 《香港信托法律框架:《受托人条例》、2013 年修订逐条解读与永续期规则》. insurancetrust.hk. https://insurancetrust.hk/legal-framework/(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