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 信托 Trust
一种信义关系而非独立法人:授予人把特定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持有法律所有权并有责任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与处理该财产。税务局自动交换资料指引第 17 章的描述。香港信托受《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永久产权及收益累积条例》(第 257 章)与普通法规范。
- 保险金信托 Insurance Trust
以人寿保单或其赔偿金为信托财产的信托。保险公司按保单向保单持有人或登记受益人付款,受托人再按契据持有、管理与分配。它不是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是契据的一方。本站把没有受托人与契据的保单内置分期支付功能排除在这个定义之外。
- 授予人 Settlor
设立信托并把财产转入信托的人,在保险金信托中通常是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受托人条例》第 41X 条把授予人定义为"设立信托的人"。授予人在自动交换资料下无论是否保留控制都属控权人。
- 受托人 Trustee
持有信托财产法律所有权、按契据管理与分配并对受益人负信义责任的人或机构。在香港可以是注册信托公司、持 TCSP 牌照的服务提供者、银行附属公司、私人信托公司或个人。受第 29 章第 3A 条法定谨慎责任约束。
- 受益人 Beneficiary
按契据享有信托财产衡平法权益的人,可以是指定个人或类别。分为固定(强制)受益人与酌情受益人(税务局指引第 17 章)。在保险金信托中通常是授予人的配偶、子女或后裔。
- 信托财产 Trust Property / Trust Fund
受托人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在信托持有保单结构下是保单本身及其后的赔偿金;在备用信托下,生前只有名义财产,赔偿金到账后才成为主要信托财产。
- 信托契据 Trust Deed
设立信托并写明管限法律、受托人、受益人、分配条款、酬金、免责、保留权力、更换与终止机制的文件。它决定法律后果;意愿书只影响酌情权的行使。
- 意愿书 Letter of Wishes
授予人写给受托人的非约束性指引,说明希望怎样行使酌情权。受托人可以偏离,但通常以它为主要依据。可随时更新而不必修改契据。
- 保护人 Protector
契据可选设的监督职位,常见权力为更换受托人、同意重大分配、否决契据修改。不是法定角色;税务局指引第 17 章把保护人列为信托的控权人之一。
- 信义责任 Fiduciary Duty
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的忠诚、避免利益冲突、公平对待受益人与按契据行事的责任,来自衡平法;2013 年修订另以第 3A 条加入法定谨慎责任。
信托结构
- 信托持有保单 Trust-owned Policy
受托人作为保单持有人持有保单的结构。受托人直接投保或经转让契据受让保单,保单从转入起就是信托财产;授予人失去退保、贷款、改受益人等权利。
- 备用信托 Standby Trust
授予人保留保单、把受托人指定为保单受益人、信托在赔偿金到账后才启动的结构。友邦 2019-03-11 新闻稿把它描述为"生前休眠、收到保额后才启动"的信托。市场上也称保险金信托或赔偿金注入信托。
- 名义财产 Nominal Trust Property
备用信托在生前为使信托成立而持有的小额财产(例如 HK$ 1,000)。它证明信托已有标的,但没有实质管理功能。
- 法定信托 Statutory Trust(第 182 章第 13 条)
《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3 条规定,以自己生命投保并明示为配偶或子女利益而订立的保单,会为所指明的对象产生信托;保险金在信托未履行期间不构成受保人遗产、不受其债务约束。无需契据即已存在。
- 可撤销信托 Revocable Trust
授予人保留撤销信托或取回全部或部分财产权利的信托(税务局指引第 17 章的定义)。授予人保留退路,但隔离效果弱。备用信托多数属此类。
- 不可撤销信托 Irrevocable Trust
授予人已处置其在信托财产中的全部权益、不再有权撤销、更改条款或取回财产的信托。隔离效果较强,代价是授予人失去取回的权利。
- 酌情信托 Discretionary Trust
受托人在受益人类别内按判断决定谁、何时、得多少的信托。受益人没有可强制执行的分配权利,只能要求受托人考虑行使酌情权。灵活性高,依赖受托人判断与保护人制衡。
- 固定信托 Fixed Trust
契据写明每名受益人的份额与时间的信托。受益人对设定时间的设定数额有可强制执行的权利。确定性高,不能随家庭变化调整。
- 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在遗嘱中设立、立遗嘱人身故后才成立的信托,由遗嘱执行人兼任受托人。赔偿金须先进入遗产、经遗产承办后才到受托人手里。投资者及理财教育委员会的遗产安排页面提到的"特别信托条款"属此类。
- 私人信托公司 Private Trust Company(PTC)
家族自设、只为本家族信托担任受托人的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处常见问题:若在港以业务形式向他人提供信托服务须持 TCSP 牌照,是否属"以业务形式"视乎个案事实。
法例与条文
- 《受托人条例》 Trustee Ordinance(第 29 章)
1934 年制定的香港信托基本法,规定受托人的权力、责任、委任与退任,以及第 VIII 部的信托公司注册。2013 年修订加入第 3A、40A–40D、41A–41Y 条。
- 《2013 年信托法律(修订)条例》 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2013 年第 13 号条例,2013-07-17 通过、2013-07-26 刊宪、2013-12-01 生效。引入法定谨慎责任、受托人酬金、免责条款限制、保留权力、抵御外地强制继承规则,并修订第 257 章废除新信托的永续期与过度累积规则。
- 法定谨慎责任 Statutory Duty of Care(第 3A 条)
受托人在投资、委任代理人与代名人、购买保险等事项上须行使"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谨慎与技巧",并计入其自称或因业务应具备的专门知识。不适用于 2013-12-01 前设立的信托(除非文件另有规定)。附表 3 列明适用范围。
- 受托人酬金 Trustee Remuneration(第 41S–41V 条)
2013 年修订确认信托文件的酬金条款有效(第 41S 条),并允许以业务或专业身份行事的受托人在文件无相反规定时收取合理酬金(第 41T 条)、报销妥为招致的开支(第 41U 条)。"合理"是法定标准。
- 免责条款 Exemption Clause(第 41W 条)
信托文件中豁免受托人责任的条款。第 41W 条规定以业务或专业身份收费的受托人不得以免责条款豁免欺诈、故意不当行为或严重疏忽的责任;2014-12-01 起对所有信托适用。普通疏忽仍可豁免。
- 授予人保留权力 Reserved Powers(第 41X 条)
信托不会仅因授予人保留任何或全部投资或资产管理权力而无效;受托人按授予人行使该权力的指示行事不构成违反信托。只保护投资与资产管理权力,不涵盖撤销权或取回财产的权利。
- 抵御外地强制继承规则 Protection against Foreign Forced Heirship(第 41Y 条)
以香港法律管限、受托人在信托期间均为通常居港个人或在港法团的信托,授予人生前转入的动产不因外地继承法而无效,只要授予人按香港法律、其居籍或国籍法律、或转让的适用法律任一者有能力转让。只约束香港法院。
- 永续期规则 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限制信托存续期、要求权益在一定期限内归属的普通法规则,1970 年条例给出 80 年的固定替代期。第 257 章第 3A 条规定该规则对 2013-12-01 或之后生效的文书无效,信托可无限期存续。
- 过度累积规则 Rule against Excessive Accumulations
限制信托累积收益期限的规则,旧法设六个法定累积期。2013 年修订对新的非慈善信托废除;慈善信托的累积仍限 21 年(第 257 章第 3B 条)。
- 受益人指示更换受托人 Beneficiaries' Direction(第 40A 条)
在信托文件没有提名可委任受托人的人、且全体受益人均成年、有行为能力并合计绝对有权享有信托财产时,受益人可书面指示受托人退任或委任新受托人。酌情信托的受益人通常不满足条件。
受托人与监管
-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 TCSP Licence
公司注册处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 615 章)第 5A 部发出的牌照,2018-03-01 起在港以业务形式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者强制持有。申请费 HK$3,440、每名须通过适当人选审查者 HK$975、有效期 3 年、续期须提前 60 天;无牌经营最高罚款 HK$100,000 及监禁 6 个月(2025-03 小册子)。
- 注册信托公司 Registered Trust Company(第 VIII 部)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 77 条自愿向公司注册处注册的信托公司:已缴足股本不少于 HK$3,000,000、向库务署署长存放不少于 HK$1,500,000 按金或银行担保、申请费 HK$11,250、证书费 HK$840(2025-05 小册子)。注册后仍须持 TCSP 牌照才能以业务形式经营。
- 信托业务守则 Code of Practice for Trust Business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22-05-27 发出的《监管政策手册》TB-1 模块附件,适用于认可机构及其在港经营信托业务的附属公司,最迟 2023-06-01 遵守,每年作合规声明;其他受托人被鼓励采纳。
香港金融管理局根据 TB-1 模块第 6 部公布的名单,列出已提交信托业务守则年度合规声明的认可机构及其附属公司(2023-06-01 修订)。名单不是对受托人表现或合规的保证。
- 适当人选审查 Fit and Proper Test
TCSP 牌照申请中对最终拥有人、合伙人与董事的审查,内容包括刑事记录、破产记录与过往监管记录。它审查的是人,不是资本或专业能力。
- 尽职审查 Due Diligence / Customer Due Diligence
受托人按第 615 章与发牌条件对授予人与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资金来源与税务居民身份进行的核查。跨境个案耗时更长;受托人可因核查不通过拒绝委任。
- 香港信托人公会最佳实务指引 HKTA Best Practice Guide
香港信托人公会发布的行业标准,私人信托部分第 2 版(2022-10)列出九项指导原则:诚信、审慎谨慎、技巧勤勉、公正独立、保密、合规、透明沟通、良好管治等。公会不是监管机构,指引由会员自愿采纳。
受益人与分配
- 控权人 Controlling Person
自动交换资料下须申报税务居民身份的人。对信托而言包括授予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无论是否有实际控制)及任何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税务局指引第 17 章)。
- 类别受益人 Class of Beneficiaries
以描述而非姓名指定的受益人群体,例如"授予人的所有后裔"。只要类别成员在某一时点可被具体识别,信托不因此无效。酌情信托常用。
- 或然受益人 Contingent Beneficiary
在某事件发生前没有权利的受益人,自动交换资料下按酌情受益人处理。保单层面的"后备受益人"也属此类概念。
- 分期分配 Staged Distribution
契据规定按年龄或时间分批付款,例如 25、30、35 岁各取三分之一。目的是避免年轻受益人一次取得大额资金;代价是受托人期间持续收费。
- 终止与剩余财产 Termination and Residue
信托在期满、财产分配完毕、撤销、受益人同意或法院命令时终止;契据应写明剩余财产去向,否则产生归复信托,财产回到授予人或其遗产。
保单衔接
- 保单持有人 Policy Owner / Policyholder
与保险公司订立保单、拥有缴费、退保、贷款、更改受益人等合同权利的人。信托持有保单结构下是受托人;备用信托下是授予人。
- 受益人指定 Beneficiary Nomination / Designation
保单持有人在保单上指定身故赔偿收款人的安排,保险公司直接付款、不经遗产承办。配偶或子女为受益人时触发第 182 章第 13 条的法定信托。备用信托通过把受托人指定为受益人实现。
- 转让契据 Deed of Assignment
把保单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文件,须经保险公司登记。信托持有保单结构用它把保单转给受托人;保费融资用它把保单转给贷款方作抵押,两者冲突。
- 可保利益 Insurable Interest
投保人对受保人生命所具有的、法律承认的利益;《保险业条例》要求人寿保险在订立时具备。每个人对自己与配偶有无限可保利益;受托人为授予人投保时可能难以证明(Mayer Brown 2022-11-21 文章)。
投保人向银行借款支付保费并把保单转让给银行作抵押的贷款安排。贷款未清前保单难以转入信托,信托只能作为受益人取得贷款清偿后的剩余。
遗产与跨境
- 遗产承办 Probate / Grant of Representation
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发出授予书(遗嘱认证书、遗产管理书或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后,承办人才能管理遗产。简单个案约 5–7 周,申请费 HK$265、誊写费 HK$72(司法机构网页)。受益人指定与信托都不经遗产承办。
- 遗产税 Estate Duty
对死者遗产征收的税,香港自 2006-02-11 起废除(《2005 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死亡于该日或之后者不需遗产税清妥证明。"省遗产税"不是在港设立信托的理由。
- 无遗嘱继承 Intestacy
没有遗嘱时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 73 章)第 4 条分配:有配偶与子女时配偶先取个人动产与 HK$500,000,余额一半归配偶、一半由子女均分;有配偶与父母但无子女时配偶先取 HK$1,000,000 与一半余额(社区法网)。
- 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IFS-MP)
保险业监管局 2016-07-08 通函要求内地访客自 2016-09-01 起在投保长期保单时签署的声明书,要点包括保单须在香港签署、以香港法律管限、跨境资金受内地规则限制。
- 自动交换资料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AEOI / CRS)
税务局根据《税务条例》与经合组织共同申报准则,与申报辖区交换金融账户信息的制度。内地自 2018 年起为申报辖区。信托的控权人信息与具现金价值的保单均在申报范围内。
资料来源与日期
- 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2013-07-25
- 《受托人条例》(第 29 章)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2026-11-04 查阅
- AEOI — Guidance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hapter 17 Treatment of Trusts — 税务局(IRD) · 2016
- Application for a 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 Licence(TCSP PAM 02E) — 公司注册处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注册处 · 2025-03
- Supervisory Policy Manual TB-1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rust Business — 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 2022-05-27
- 《已婚者地位条例》(第 182 章)第 13 条 — 电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 · 2026-11-04 查阅
引用本文
本文可自由引用,请保留来源与日期。建议格式:
保险金信托指南编辑部(2026). 《香港保险金信托术语表(中英对照)》. insurancetrust.hk. https://insurancetrust.hk/glossary/(访问日期:YYYY-MM-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