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家庭面对的是四套规则,不是一套
一个典型的跨境保险金信托:授予人是内地居民,在香港投保美元终身寿险;受托人是香港持牌信托公司;受益人是居住在内地的配偶与子女。这个结构同时落入四套规则:香港的保险销售合规(谁可以向内地访客销售、在哪里签署);香港的信托法(契据的有效性、受托人的责任);自动交换资料(谁的信息会被交换到哪里);以及内地的外汇与税务规则(赔偿金与信托分配进入内地时怎么处理)。前两套由香港法律决定,本站可以讲清;后两套的结果取决于内地规则与执行,本站只能说明已知的事实与不确定的地方,不预设任何结论。本站不在中国内地境内开展任何保险或信托的销售或推广活动。
香港端:投保合规
保险业监管局 2016-07-08 通函要求,自 2016-09-01 起,保险公司在向内地访客出售长期保单时须让投保人签署「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IFS-MP),声明书的要点包括:保单须在香港签署;保单以香港法律管限,争议在香港解决;保费、保单贷款与赔偿以保单货币结算,跨境资金受内地规则限制;投保人须了解香港与内地在保单条款、理赔与争议处理上的差异。保险业监管局 2024-06-12 的通函进一步针对诱使无牌人士向内地访客销售长期保单的业务模式采取行动,提醒保险公司对转介安排负责。
对保险金信托的含义:授予人作为投保人须亲赴香港签署保单;若采用信托持有保单结构、由受托人投保,受托人在港签署不存在问题,但授予人作为受保人与资金来源仍须完成保险公司的尽职审查;若采用备用信托结构,变更受益人为受托人的表格也应在香港签署或经保险公司接受的方式办理。任何在内地境内完成投保、签署或推介的安排,都违反上述通函的要求,也会使保单与信托都处于不稳定状态。
市场规模说明了问题的普遍性:保险业监管局 2025-04-25 公布,2024 年内地访客的新造保费 HK$628 亿,占个人业务新造保费的 28.6%,其中终身寿险约占 59%、危疾约 28%、医疗约 5%,大部分保单以定期缴费方式结算。保险业监管局自 2025 年第一季起暂停单独公布内地访客数据,待检讨非本地保单持有人数据收集范围后恢复;因此 2025 年及之后的数字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香港端:信托法的跨境条款
《受托人条例》第 41Y 条规定,以香港法律为管限法律、且受托人在信托有效期间均为通常居港个人或在港成立(或中央管理及控制在港)的法团的信托,授予人生前转入的动产不受外地继承或承继法律影响,只要授予人按香港法律、其居籍或国籍法律、或转让的适用法律任一者有能力转让。保单与赔偿金都是动产。这条给了香港法院不适用外地继承法的法定依据,但它只约束香港法院;内地法院是否承认一个香港信托对内地居民财产的处置,取决于内地法律与具体案情。内地《信托法》承认信托制度,但对境外信托的承认、对信托财产与授予人遗产的区分,没有与第 41Y 条对应的明文规则。
自动交换资料:谁的信息会被交换到哪里
税务局的自动交换资料指引第 17 章说明,信托在两种情况下落入申报范围:信托本身是申报财务机构(最常见的是信托的总收入主要来自投资、再投资或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另一家财务机构管理,此时信托是"投资实体");或信托是在申报财务机构开立账户的被动非财务实体,由该机构就账户与信托的控权人申报。信托的控权人包括授予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无论是否对信托有实际控制)以及任何对信托行使最终有效控制的自然人;酌情受益人在收到分配的年度被视为账户持有人申报。税务局的申报辖区名单把"中国内地"列在"2018 年起"的组别,首个资料期为 2017-07-01 至 2017-12-31;名单在 2026-11-04 查阅时共 129 个辖区。
对保险金信托的含义:一家由持牌信托公司管理、赔偿金到账后投资于金融资产的信托,很可能是投资实体,须自行就其"账户持有人"(即控权人)申报;信托在银行的账户也会由银行申报。授予人、保护人与受益人只要有内地税务居民身份,其姓名、地址、税务编号、账户余额与收入都会经税务局交换给内地税务机关。保险公司持有的具现金价值的保单本身也在申报范围内。保险金信托不是规避申报的工具,设计时应以"所有信息都会被交换"为前提。
内地端:税务定性
已知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08-31 第七次修正)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 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就其境内与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列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其中包括"保险赔款"。2026-08-07,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回应称,中国税收居民应就全球所得纳税,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税范围,"这不是新政策,也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的措施";媒体报道同时指出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已对香港保单分红按 20% 税率征税,而全国层面尚无统一执行标准,并有税务律师认为现行法律未把保单分红列入任何应税所得类型。
不确定的地方:身故赔偿金是否属于第四条的"保险赔款"从而免征,分红与退保收益按哪一税目征税,信托向内地受益人的分配是按赠与、所得还是本金返还处理,受托人代内地受益人持有的收益是否在分配前就被视为受益人所得——这些问题没有专门规则,也没有公开的权威解释。本站不预设任何税务结果;任何把"香港保险金信托"与"不用缴税"连在一起的说法都应视为未经核实。授予人与受益人应在内地取得专业税务意见,并把意见的日期与依据保存在信托文件中,以便受托人将来执行分配时参考。
内地端:外汇与资金
内地个人外汇管理把经常项目(旅游、意外伤害类保险等)与资本项目(境外人寿与分红类保险)区分处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转载的常见问题把境外人寿类保险归为资本项目、"目前暂未开放,无法在银行进行办理",境外意外伤害类保险则属经常项目可凭材料办理;该文件本站未能全文核验,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最新规定与办理银行的说明为准。对保险金信托的含义:授予人支付保费、受托人向内地受益人分配赔偿金,资金跨境的路径都受内地外汇规则约束;受托人在香港按契据付款不存在障碍,但受益人在内地接收与结汇的可行性与申报义务不由香港法律决定。设计分配条款时,应考虑受益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开立账户接收分配的安排,并取得内地专业意见。
内地受益人的实务要点
| 事项 | 做法 | 依据或风险 |
|---|---|---|
| 身份核查 | 受托人对授予人与每名受益人做尽职审查,内地身份证、通行证与税务居民自我证明 | 第 615 章反洗钱要求;CRS 自我证明 |
| 受益人为未成年内地居民 | 契据指定在港受托人直接为其教育、医疗付款给机构,而非付给监护人 | 避免资金进入内地后的二次处理 |
| 受益人日后移居 | 契据要求受益人更新税务居民身份,受托人据此更新申报 | CRS 申报以当年税务居民身份为准 |
| 分配币种与账户 | 以保单货币分配至受益人指定账户;受益人在港账户须由受益人本人开立 | 内地外汇规则 |
| 内地遗产争议 | 第 41Y 条处理香港法院立场;内地法院立场不确定 | 取得两地法律意见 |
| 税务意见留档 | 授予人取得的内地税务意见作为意愿书附件 | 受托人分配时的参考 |
| 内地境内推介 | 不接受任何在内地境内完成的投保、签署或推介 | 保险业监管局 2016 与 2024 年通函 |
香港居民家庭与内地家庭在同一结构下的差异,见场景页;设立时的文件清单见设立流程页。
资料来源与日期
- Circular on Important Facts Statement for Mainland Policyholders(IFS-MP,2016-09-01 起适用)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6-07-08
- 内地访客重要资料声明书(表格样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16-07-08
- Circular on action against non-compliant business models incentivising unlicensed selling of long term insurance policies to Mainland China visitors(HKMA 文件库副本)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4-06-12
- Insurance Authority releases provisional statistics for 2024(内地访客新造保费 HK$628 亿,占 28.6%) — 保险业监管局(IA) · 2025-04-25
-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 Guidance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Chapter 17 Treatment of Trusts — 税务局(IRD) · 2016
- AEOI — List of Reportable Jurisdictions(内地列于"2018 年起"组别) — 税务局(IRD) · 2026-11-04 查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08-31 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居民个人定义、第四条免征项目) — 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法规库 · 2018-08-31
-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回应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并非新政策(媒体报道,二手来源) — 第一财经 · 2026-08-07
- 个人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境外人寿类保险属资本项目、暂未开放;意外伤害类属经常项目)(地方分局转载,内容未能全文核验) —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 2019-05-27
- 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第 41Y 条) —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 2013-07-25
引用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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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信托指南编辑部(2026). 《跨境家庭的保险金信托:内地受益人、签署与资金规则、CRS 申报与税务不确定性》. insurancetrust.hk. https://insurancetrust.hk/cross-border/(访问日期:YYYY-MM-DD)